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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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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8-01-26 16:55:21] |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经开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和《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要求,自2018年1月22日开始,我区将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自主申报范围
根据《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施方案》,全区范围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提示企业名称中含有限制性、相近字词的企业名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名称中行政区划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名称;类金融企业名称以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名称自主申报流程
1.申请人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xzaic.gov.cn)登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平台申报企业名称,根据申报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办理。
2.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检查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检查不予通过的,申报系统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无需再到名称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受理人员可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材料时扫描“告知书”右上方的二维码与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
三、名称自主申报要求
1.为保证企业申报名称符合相关规定,申报系统会根据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具体情况,提示申请人遵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或名称相同的,申请人不得申报;有限制性规定或名称相近似的,且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企业名称自主流程申报,申请人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局网站登录网上全程电子化申报。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仍然保留原有的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申报流程。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后,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时,登记机关应当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再次审查,如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或者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核名。
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后,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因名称与他人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认定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登记机关应当依据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试行)》和《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强制纠正程序规定(试行)》依法处理。
在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过程中,存在的疑问或者建议,请及时与区局企业处、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91-6362111、0891-6371072)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