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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2-05-24 10:58:15]

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

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全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会议精神,按照陈全国书记提出的“政治上放心、思想上放开、政策上放宽、发展上放胆、工作上放手”的要求,营造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大发展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市场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非公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历史责任

   (一)重大意义。非公经济是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我区非公经济跨越式发展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非公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在繁荣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区非公经济发展仍存在着起步晚、总量少、实力弱、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我区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实现非公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历史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非公经济的重要管理部门,必须着眼于战略全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发展是解决西藏所有问题的关键的思想,牢固树立抓非公经济就是抓发展、抓就业、抓增收、抓民生、抓稳定的观念,牢固树立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必须是市场主体的大发展、没有市场主体的大发展就谈不上经济大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跳出工商看市场、西藏发展看工商”的理念, 勇于承担工商在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各项事业繁荣的历史责任。坚持抓政策推动,促进非公经济全面发展;抓重点带动,促进非公经济上规模、上水平;抓作风转变,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抓组织协调,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努力推进非公经济大发展、快发展。

二、拓展服务空间,提升服务效能

   (一)大力支持非公经济总量发展

1、积极支持投资各类产业。放宽投资领域、组织形式及经营方式。按照“一视同仁”和“公平准入”的原则,实行“非禁即许、非限即准、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准入政策,积极支持非公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国有企业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2、积极支持拓宽业务范围。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和领域。投资人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新行业、新项目,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按照非公经济的申请或行业内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

3、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放开投资人员资格审查,凡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户口簿),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方向,依法自主选择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

4、积极支持灵活选择企业名称。放宽公司制企业名称登记条件,鼓励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使用“实业”、“XX产业发展”(如农牧产业、科技产业)等综合性用语表述所从事的行业。

积极支持拉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那曲物流中心内的公司制企业以“拉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或“那曲物流中心”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支持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西藏投资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支持将投资者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字号+行业”置于被投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之前。如: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或华能发电西藏有限公司

支持非公经济名称直接使用“西藏”作为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5、积极支持自主选择经营期限。支持非公经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行申请确定经营期限。

6、积极支持开辟创业场所。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支持将家庭住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请人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非公经济以及非公经济租用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只要持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7、积极支持以多种方式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支持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所占出资比例最高可达80%。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资本所占比例限制。

支持非公经济进行财产置换。对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制非公经济,在因故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经股东会同意,支持其以等值的货币或不需过户的其它实物置换财产,但须重新提交验资证明。也可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减资登记,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非公经济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数额不变,转让资本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经股东会同意,申请变更登记时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积极支持非公经济以高新技术投资入股办企业。对投资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申请人凭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8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前置许可的事项外,其他部门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

9、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城镇低保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等申办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2万元人民币,无首付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可于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到位。对农牧区流动商贩(不包括从事虫草收购)及农牧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畜)产品的,实行备案制,只作统计,免予工商登记。

10、简化外地企业迁移我区的登记手续。鼓励外地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凡外地迁移我区的企业,只需办理迁出地银行帐户的转移手续,如果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只需对增加部分进行验资。

   (二)大力支持非公经济做大做强

11、积极支持非公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在不存在重名、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支持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非公经济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转型后的非公经济继续使用原经营场所;支持转型后的非公经济继续使用有效期范围内的原前置许可证件;支持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的,在首付实缴到位后,其余出资部分宽延至3年分期到位。

12、积极支持企业集团化经营。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及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分别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13、积极支持企业连锁经营。鼓励非公经济利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总部同意,连锁企业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有合同关系的门店均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积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支持非公经济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农资公司的改组、改制、并购,支持引导其以连锁方式到农村建点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14、积极支持争创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加强商标注册行政指导,引导非公经济注册商标和规范使用商标,扩大注册商标总量和商标使用水平;引导非公经济树立品牌意识,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产品,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指导出口型非公经济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拓展国际市场,提高自主商标商品的出口比例。在培育推荐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时增加非公经济的比重。

15、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动企业做大做强。设置“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试行重大项目先行主体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对筹建期间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证件的经营项目(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以外),但需要营业执照开设账户、签订合同、采购筹建所需物资等,可先核发经营范围标注“筹建”(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6、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支持非公经济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7、积极支持发展资本运营企业。支持自然人或非公经济出资设立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推动非公经济从产品经营转向资本经营。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依法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8、积极支持发展农牧区特色经济。积极支持城市资本投资农牧区经济,大力扶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区经纪人。引导非公经济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牧业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种、养、加、销产业链,探索(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模式,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19、积极支持开展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引导非公经济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非公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可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抵押登记可由辖区工商所(分局)直接办理。

  20、积极支持开展股权质押保融资。引导公司制非公经济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帮助企业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

21、积极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协调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制度,支持区内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公经济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商标交易运作机制,盘活企业闲置商标,优化配置商标资源,实现商标无形资产价值。

22、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公司制非公经济应上市需要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审计账面值的,可自主选择按净资产评估值或者审计账面值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23、积极支持企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支持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24、积极支持债权转股权登记。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融资条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依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拓宽非公经济融资渠道;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非公经济注册登记和股权出资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面向非公经济组织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

(三)大力提升服务发展效能

25、提供融资服务。建立非公经济融资需求信息库,收集企业项目资金需求状况。加强与金融单位的联系沟通,利用工商职能作用,以信息共享、服务同步、信用共建为手段,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洽谈会,搭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非公经济的融资服务平台。

26、提供高效准入服务。完善工商注册登记便民服务制度,落实“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对一般登记事项逐步推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结时效。

27、提供投资信息服务。加强工商登记信息统计分析,用足用活登记信息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市场主体发展信息动态,对市场主体投资创业进行提示,尽可能为非公经济投资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经营者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28、加强对拟上市企业分类进行指导服务。实施专人帮扶,帮助非公经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上市条件。向证券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9、提供行政指导服务。进一步转变监管执法理念,强化行政指导力度。采取行政警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纠错等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变事后罚款为事前预防、事中纠错。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制非公经济,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年检时已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对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能主动及时向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但在限期内办理年检的,不予处罚。采取适当形式,对经营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即将到期的非公经济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

  30、加强微型企业指导服务。把培养发展微型企业作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及时研究解决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微型企业办理各类登记提供有力指导。开辟微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日核准办结。

 31加强并购重组指导服务。对非公经济参与文化、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制或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企业完善重组方案、理顺产权关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并购重组依法实施、稳步推进。

32加强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各级工商机关联系一批重点非公经济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实行领导挂钩联系和走访制度,充分发挥工商综合职能,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服务工作。

33、严格规范登记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注册登记无关的文件、材料。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公司类型外,不得在年检中随意扩大非公经济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严禁强制非公经济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组织;严禁向非公经济指定或变相指定验资、审计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严禁以卡压等方式强迫非公经济通过中介代理机构代办登记、年检等事务。

 34、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在登记窗口公开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照条件、申办程序、办事时限和责任追究。制定完善和公开各类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示范文本和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文本,指导非公经济快速、规范申办注册登记。

 35、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零成本”注册,2011111起,免收非公经济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利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36加强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依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可能影响西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健全完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装备,提高处置能力,增强市场监控能力;积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商业欺诈、“黑网吧”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扫黄打非”工作力度,确保西藏市场经济秩序和谐稳定。

37、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加大对食品质量、入市、交易和退出的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与兄弟省市工商局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区域合作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积极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38、加强网上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积极开展网上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探索实践,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和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监管网络市场的监管平台。

39、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健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打击传销协作机制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或骨干分子诱骗农牧区群众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的行为;大力推进“无传销社区、乡镇、校园”创建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重点地市和出租房、城乡结合部、农牧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向社区、校园和农牧区渗透蔓延。

40加强广告市场监管。加快广告监测中心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广告监测效率。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要及时查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使广告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载体。

41、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及土特产品市场监管。健全完善旅游景区、景点的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点)网络,土特产品和旅游纪念品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欺诈和诱骗游客购物消费的违法行为。

42、加强创新市场监管模式的探索。实行经营风险等级监管机制。依据市场主体所从事行业风险度的高低,将监管风险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并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实行经营区域监管。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将监管区域划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并按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监管。

43、加强推进非公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信用分层分类监管,依托非公经济数据库和行政监管信息,建立非公经济信用信息平台,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建立非公经济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以非公经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行为指标为依据,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44、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重点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杜绝做假账、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中介行为。

45、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坚决执行“六项禁令”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因失职、渎职及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