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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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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8-02-02 12:40:41] |
经本局查明:达娃卓玛商店等85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经我局(桑珠孜区分局、各县工行局)登记注册后,因存在自行歇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六个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形,此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依职权强注销登记相关规定,现决定强制注销上述85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于2017年11月18日在《日喀则报》公布)。本处罚决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
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对上述注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的,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