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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林芝宏冠装饰有限公司等49户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的吊销处罚决定
[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8-06-01 10:23:57]

 

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字〔2018 1

    当事人:西藏林芝宏冠装饰有限公司等49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

    地  址: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区域内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局于2018330日,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西藏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年度报告情况,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林芝市国税局提供的企业申报信息证明 ,证明当事人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当事人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并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调取企业银行资金往来情况,证明当事人近六个月经营情况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已构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 (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8 5 17 日在本局网站向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送达,并对做出的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进行了公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人员: 洛桑卓玛  联系电话:  0894-5822938                  

 办案人员: 索朗顿云  联系电话:  0894-5822938    

 附件:企业名单.xls 

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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