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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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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20-01-06 11:03:31] |
藏扎 市监 处字〔 2019 〕 05 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2222197******039,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扎囊县吉汝乡德吉林村
2019年7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吉汝乡公安派出所民警联合依法对吉汝乡辖区内的砖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吉汝乡吉如村南侧的一家砖厂,我局已在6月27日对当事人平措口头通知,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但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开办经营砖厂的活动,此事对当地砖厂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是属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平措该砖厂2019年6月20日,从吉汝乡德吉林村搬到吉如村的,都未经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扎囊县吉汝乡境内从事无照经营砖厂的活动;至案发时非法营业额为1170元,非法所得为300元。
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本局于 2019年7月23日下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我局办案人员次仁德吉、益西曲珍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违法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7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经过和当事人未经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事实;
2. 2019年7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平措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3. 当事人平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情况及现场情况。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能签上用地租赁合同,加之最近家里母亲住院等原因,未按照贵局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我知道错了,希望贵局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已在2019年6月27日接到要求办理营业执照通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整改无照经营的违法活动,仍然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砖厂,此事对当地砖厂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正确确凿,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正当理由,但至案发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时间短,违法经营的营业额小,违法情节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及危害,并能及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所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且有悔过之意,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藏扎市监处告字〔2019〕05号,告知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处罚人民币700元。在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出陈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及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要求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700元(柒佰元整)。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扎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藏扎 市监 处 字〔 2019 〕 05 号 |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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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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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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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见 证 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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