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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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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12-27 16:29:46] |
乃东 市监 处决 字〔 2019 〕 01 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25************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山南市乃东区******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业,主要经营铝合金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截止到案发时已近3个月,期间,由于一直在工地上打工,店面营业额入不支出,还处于亏本状态,并无任何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由于对办理相关证照不熟悉,缺乏法律意识,造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认不是自身主观故意造成的无照经营,且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引导下已经明确意识到自身违法的原因,悔改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7月5日的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其经营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情况。
证据四: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其经营情况和承认违法的时间、事实;
证据五: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由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场地租赁时间、期限等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依法于2019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乃东市监听告字(2019)01号】。我局依法向当事人拟作出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放弃听证、申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擅自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的认识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相关违法事实,至案发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尚未造成重大危害,鉴于当事人**对案件调查的积极配合,能够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意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并承认不是故意造成的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1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第2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乃东区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账号:252800010400174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乃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