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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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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12-27 16:13:08] |
日市监处字〔2019〕15号
西藏盈厚贸易有限公司等60户企业:
我局依法对全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开展清理工作,你(单位)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通过向税务部门核查处于异常或者未登记状态,且执法人员通过预留电话及现场勘查无法联系,被确定为“长期停业未经营”。2019年9月24日我局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提示公告督促你(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你(单位)仍未向我局履行相关义务或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勘察表》,证明其经营场所内你(单位)尚无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证明你(单位)未正常经营;税务部门反馈的税务登记信息,证明你(单位)处于未登机或税务异常状态。
因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了《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日市监听告〔2019〕001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你(单位)决定作出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或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