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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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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12-26 11:43:29] |
扎 市监处字〔 2019 〕 03 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丁生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32124************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电动工具五金店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扎囊县高地宾馆斜对面
2019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益西卓玛、杨全英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丁生莲经营的电动工具五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五金店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为无照经营行为。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电动工具五金店现场检查过程的情况。
2. 2019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丁生莲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性质等情况的经过。
3.当事人丁生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丁生莲的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情况机现场情况。
5.当事人丁生莲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地址。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在租完房子后起先准备当做仓库使用,后由于另外的店面生意不好就开始经营的活动,而且开张也没有多久,现在本人也认识到错误,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擅自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正当理由。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同时未接到任何的投诉举报,至案发时违法经营无违法所得,无营业收入,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有立即整改之意,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元整,当事人接受罚款金额,未提出听证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当事人能主动交代相关违法事实,违法轻微较轻,至案发时无照经营行为范围不大,未造成社会危害,
案发后也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的表现。我局办案人员责令当时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局不停止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