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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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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12-25 16:30:27] |
洛扎 市监 处 字〔 2019 〕 1 号
当事人: 洛扎县边巴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542228PDY73707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洛扎县边巴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曲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6月13日我局从洛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洛扎县边巴乡卫生院销售过期药品的检查建议书,并于当日将从该卫生院扣押的过期药品移交到我局(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洛扎县边巴乡卫生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2019年6月19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旺杰、达珍承办该案。2019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6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边巴乡卫生院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调查核实了1.扣押的所有药品确实属于边巴乡卫生院:2.扣押药品的名称、数量、有效期、价格、货值金额。如下:(1).十二味奇效汤散102袋×13元=1326元,生产日期2016年5月18日,有效期至2019年4月;(2).十八位诃子利尿丸41袋×13元=533元,生产日期2016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19年3月;(3).流感丸27袋×15元=405元,生产日期2016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19年4月;(4).十八位诃子丸1袋×15元=15元,生产日期2015年4月8日,有效期至2017年3月;(5).硫酸亚铁片27盒(小)×10元=270元,生产日期2017年5月10日,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6).无菌手术刀片54片×0.4元=21.6元,生产日期2015年1月3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7).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1瓶×7元=7元,生产日期2017年4月3日,有效期至2019年3月;(8).叶酸片1瓶×12.5元=12.5元,生产日期2017年5月8日,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9).医用纱布块1袋 ,生产企业:生产日期2009年1月8日,有效期至2014年1月8日;(10).新洁尔灭消毒液,生产日期2014年11月6日,有效期至2016年11月5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被询问人曲央的身份;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 当事人销售劣药情况;
4.随案移送物品,证明 涉案药品的名称、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入库登记本复印件,证明 涉案西药的单价;
6. 当事人提供的洛扎县人民医院药品出库清单复印件,证明 涉案藏药的单价;
7. 当事人提供的洛扎县乡镇卫生院处方笺复印件,证明 涉案西药的违法所得情况。
8. 当事人提供的洛扎县乡镇卫生院藏医门诊处方笺复印件,证明 涉案藏药的违法所得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洛扎县乡镇卫生院处方笺证明了本案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适当从轻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590.1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洛扎县财政局国库账号252920010120004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洛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洛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