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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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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12-24 16:23:16] |
山南 市监 处 字〔2019〕 10 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黎开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21023************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山南市乃东区安徽大道
2019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雷张博、党秀梅,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黎开书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9年5月1日开始,在山南市乃东区安徽大道从事铝合金玻璃加工,于2019年7月4日被我局查获。由于当事人5月份才刚刚开始经营,对新的市场还不熟悉,没有做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
2、当事人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开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依法于2019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告知书》(山南市监告字〔2019〕10号),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本案当事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相关违法事实,且无照经营行为范围不大,时间较短,未造成社会危害,同时有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情况的主动性。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以上自由裁量因素,可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农行西藏分行山南中心支行营业部;开户名:西藏山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户;账号:252800010400174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山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