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市监处字〔2019〕13号
当事人:贺子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亚东县帕里镇一居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子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2292119801001****
联系电话:151204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亚东县帕里镇一居委
2019年9月12日15点09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贺子霞在亚东县帕里镇一居委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对发现的情况作了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并报局领导。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云旦甲措、陈芳做进一步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贺子霞经营的“雪域土特产”位于亚东县帕里镇一居委,擅自经营土特产品、保健产品、首饰等。当事人未经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擅自经营土特产店,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事实和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证据四:当事人店铺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经营土特产品、保健产品、首饰等。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2019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亚市监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签收,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经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案应当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未给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造成损害,且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3.罚款500元整(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亚东县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亚东县人民政府或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西藏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印 章)
2019年 10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