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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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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04-02 11:24:00]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东工商处字[2019]00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马尔得 身份证号 ******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壹佰伍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两项共计人民币650元(陆佰伍拾圆整)。 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机关名称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03月25日
城东 工商 处 字[2019] 004号
马尔得无照经营枸杞零售店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马尔得;性别:男;民族:东乡族;出生日期:1969年10月05日;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住址:******。
二、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3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马尔得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9年3月5日开始在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47号路北6组100号杜从伟私房内擅自从事无照经营零售枸杞活动,经营成本为6千元人民币。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在营业期间的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从中除去合理支出后利润有人民币150元(壹佰伍拾圆整)。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佐证。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本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等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证据四:当事人的现场经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证据五:12315举报记录单和五岔路口警务站工作人员向我局执法人员移交案件线索照片,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四、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告知程序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东工商告字〔2019〕第001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六、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2019年03月05日才开业,无照经营时间短,经营规模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壹佰伍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两项共计人民币650元(陆佰伍拾圆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帐户: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13880001002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工商局或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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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印章)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