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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亚工商处字〔2019〕2号
[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03-06 10:15:17]

关于邢普华无照经营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邢普华,民族:汉,出生日期:1986829日,籍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身份证号码:15262819860829****,联系电话:1390890****,住址:亚东县帕里镇东风村,文化程度:文盲。

2019130日,我局经亚东县仁青岗派出所举报,仁青岗派出所于20190117日在纳唐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邢普华从事经营活动,20190130日,我局与亚东县仁青岗派出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经询问当事人邢普华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合同,执法人员对发现的情况作了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并报局领导,于201913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旦增白姆、刘坤进一步调查。

2019130日,我局经亚东县下亚东乡仁青岗派出所举报,当事人邢普华涉嫌无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邢普华在亚东县下亚东乡纳唐户外搭建帐篷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副食、饮料、日用小百货、办公用品,店内未发现营业执照。该店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共计无照经营30天、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均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20191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亚工商告字〔 2019 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9130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应当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未给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造成较大损害,主动消除影响,且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日喀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亚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