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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噶尔工商处字﹝20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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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01-09 12:00:59]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噶尔工商处字【2019】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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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朱保军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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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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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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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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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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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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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噶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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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关于朱**无需前置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朱**,性别:男,年龄:51岁,居民身份证:4110********018,住所:河南省*******,经营范围:活猪冷鲜肉批发.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明违法主体;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六、房租合同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18年12月25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下列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噶尔县支行城东分理处;
户 名:工商局;
开户行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河北路;
帐 号:142001040000058。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阿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噶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噶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