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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革工商处字〔20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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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8-12-28 16:44:08]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革工商处字 【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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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嘎桑曲珍 |
身份证号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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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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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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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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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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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 款1450元、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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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革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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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2月24日 |
关于革吉县嘎桑曲珍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情况嘎桑曲珍;经营地址:西藏阿里革吉县那布路路11号,主要从事经营酒水、饮料;住址:革吉县廉租房;居民身份证号:54**************** ;联系电话:18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18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市场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坐落在革吉县那布路11号的嘎桑去曲珍在经营一家水吧,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该行为涉嫌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18年12月14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11月17日开始经营“星期八水吧”,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明违法主体;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证据五、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无照经营情况说明书,证明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18年12月21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给我局提供了无照经营情况说明书,依法主张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县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革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工商部门对其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立案调查后,主动配合工商部门的检查,陈述涉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过程,态度诚恳,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对当事人决定从轻处理。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550(伍佰伍拾元),处以罚款1450元(壹仟肆佰伍拾元),上交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革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革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主办人:何 朝 阳
巴 桑
革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