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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波工商处字〔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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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8-11-05 17:40:12]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波工商处字〔2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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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王小伟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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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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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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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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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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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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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波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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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0 月30 日 |
当事人:王小伟;性别:男;出生日期1983年5月9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住所:*******************;邮编:860399;联系电话:************。
2018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中(林工商发[2018]23号)发现王小伟擅自从事化妆品销售行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立案,指定执法人员多吉次仁、赵三元对此案进行核查。
经查实,当事人王小伟系四川省*****************人,现为波密县嘉瑞超市内销售化妆品的负责人,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存在擅自从事化妆品经营的行为。无照经营期间,当事人非法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申诉单据登记信息、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货架上有“圣蜜莱雅”字样的化妆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018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波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波工商告字【2018】7号,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该权利。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共计500元(伍佰元整)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我局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波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波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波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