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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4S店无故拖延只修不换 12315调解更换新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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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03-14 11:33:56] |
【案情简介】
消费者群先生反映,于2018年8月 22日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19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家用轿车,2018年 9月,群先生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轿车发动机出现了严重的燃烧机油现象,群先生找到汽车销售公司反映这一问题,该公司的经理告诉群先生,如果 4S 店检测发现真的是车辆严重烧机油,并且已经达到了更换发动机的标准,该公司会无条件地更换一台新的发动机。然而检测完成后,公司却并未给予更换,之后这样的情况反复发生,就这样,公司让群先生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去4S店检测了几次,每次测试完以后都会告诉他已经达到换发动机的标准,然后就一直让他等。
2019年9月群先生再次找到公司讨要说法,询问为什么还不更换发动机?经理告诉群先生,不是公司不给换,而是厂家不同意更换发动机,原因是拖延的时间太长,已经超出了免费更换的期限。群先生认为无故拖延更换发动机是商家给造成的,怎么能让消费者来承担责任呢?群先生去4S店索要每次的检测报告而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拖着不给。无奈之下,2019年 9月,群先生将此事反映给自治区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自治区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立即派执法人员展开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得知,群先生所购买的家用轿车的确实存在发动机燃烧机油现象,一开始公司的建议进行维修,但是群先生坚持不同意维修,要求更换发动机,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销售公司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消费者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关于汽车类产品质量问题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消费者购买使用车辆后发动机出现了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向经销商反映,而商家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愿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条是经营者三包责任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此要求经营者退换或修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 在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在本案中,先生所购买的汽车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可以保修、更换的范围,而商家却拒绝为消费者更换,已经违反了汽车“三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