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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新车发动机漏油 符合三包必须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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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9-03-14 11:32:34] |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0日,消费者吴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了一台价值27万元的“奔驰”牌轿车,购买后,吴先生开着所购买的汽车去县里办事,在途中发现该汽车发动机出现漏油的情况,并且无法正常行驶。随即吴先生对汽车进行了简单处理并返回市区,并找到经营者要求其更换发动机并赔偿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7月30日,吴先生将此事投诉到自治区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请求其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自治区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立即安排专人到汽车经销处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询问得知,该汽车发动机在出厂时,缸体螺丝没有拧紧,从而导致行驶过程中汽车发动机漏油的问题,经营者也承认,该汽车在“三包”期内,自己负有维修、更换等责任,但经营者还认为先生提出更换发动机和赔偿损失的要求过高,不予认可。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指明不履行汽车“三包”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后果。约谈后,经执法人员与双方的多次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先生更换该车的发动机,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吴先生汽车使用一周,就出现发动机漏油的故障,因此经营者有义务履行“三包”责任,但在双方协商“是否更换发动机问题”时发生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义务。”这一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根据本条规定,本案中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因此在消费者吴先生更换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因此在消费者吴先生更换发动机的主张之后,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发动机的义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因此本案中,经营者最终同意更换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