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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来源:区局企业处 作者:本站编辑] [ 时间:2014-08-11 16:51:48]

 

关于印发《西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
注册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规范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将《西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工作纪律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并按照要求做好《规定》的公示工作。
 
2014年7月16日
 
西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
 
工作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更加优质高效地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企业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期间,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关闭注册办事大厅。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着便装上班,不得在工作期间吸烟、吃零食、聊天、打游戏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不得利用登记注册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或接受服务对象财物、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得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不得训斥、刁难服务对象,不得办事拖拉超过服务承诺期限。对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向服务对象作出准确详尽解释。
四、不得在服务对象咨询注册事项时,有意或无意隐瞒有关程序和规定而不能一次性告知。不得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属管辖范围的登记注册申请拒绝受理,或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作出答复。
五、不得在营业执照上使用不规范用词,或使用的文字表述不准确。
六、不得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登记。
七、不得私设、乱设登记条件,不得擅自提高准入门槛,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法定依据的文件、材料。
八、不得未经核准人员签署核准意见,打印、发放证照或盖章。
九、不得违反档案查询管理制度提供档案查询,不得违反规定出具企业登记情况证明文件,不得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提供登记数据。
十、不得为他人提供空白营业执照和印章刻制证明,不得遗失空白营业执照和印章刻制证明。
十一、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受理、审查或核准登记注册申请。
十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指定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登记代理、刻章、制匾等服务机构。
十三、不得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损毁登记注册文件、材料,不得丢失登记注册文件、材料。
十四、不得指使、授意、支持登记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或明知申请人弄虚作假而核准登记注册申请。
十五、上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指使、说情或者暗示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登记注册申请予以登记,或对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
十六、不得打击报复投诉和举报人。
十七、不得出现其他不当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国家公务员法》、《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洁从政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或给予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
本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各级工商注册大厅公示。